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麗玲
- 即原告
- 潘季香
- 即原告
- 潘婷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素貞
王靖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