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6號
- 原告
- 李伊鈞
- 被告
- 楊芝淳
- 被告
- 楊子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楊欣遠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侯盈溱即侯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1,39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9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11年1月10日確定,有該訴訟救助卷宗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所定期限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