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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李伊鈞
被告
楊芝淳
被告
楊子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欣遠
共同法定代理人
侯盈溱即侯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1,39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原告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9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11年1月10日確定,有該訴訟救助卷宗可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所定期限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6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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