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沛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政勛、張佳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項40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6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