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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劉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承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0年度訴字第2193號):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未據原告繳納,且所為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由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209號裁定駁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以供確認人別身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6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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