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1號
- 上訴人
-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文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判解任董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