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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孟君

上訴人
即被告
藍榮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嘉琪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之民國110年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432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691萬3,920元(計算式:1,560,000×4.432=6,913,9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262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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