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游偉雄
郭玫君
陳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福間請求履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郭玫君
陳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福間請求履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