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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古琴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進弘、古進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萬6050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512628元+512628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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