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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夏一峯蔡汎沂

上訴人
黃家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海嬅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