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廖慶榮
- 被上訴人
- 歐存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