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 原告
- 廖小妹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幸榆律師
- 被告
- 賴張麗霞
- 訴訟代理人
- 賴子琴
- 被告
- 張國祥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 複代理人
- 雅蔀恩‧伊勇律師
- 被告
- 張欽皇
葉石福
張音雅
張欽治
邱清林
林玟淩
陳文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 更 正 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即第1頁第31行 面積合計為79.98平方公尺 面積合計為78.98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5項即第2頁第13行 35萬2785元 34萬837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8項即第2頁第21行 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及第五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7行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原告判決原本即正本第26頁附表三第一列第五欄 核定按年應給付之租金 原告請求按年應給付之租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4欄 79.98(99.9+34.45+10.63=79.98) 78.98(33.9+34.45+10.63=78.98)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1列 10萬5284元 10萬396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2列 7萬3422元 7萬250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3列 7萬3902元 7萬2978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8欄第4列 10萬0177元 9萬8924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7頁附表四:編號2第5列 合計:35萬2785元 合計:34萬8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