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琮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菁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萬2,40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0○0號建物之交易價值為準,此部分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見本院卷第33頁),是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700萬元(同一審之核定,見本院卷第41、42頁),應徵上訴裁判費24萬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