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鄭森富、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國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07號原 告 鄭森富 被 告 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