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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吳昀儒

  • 當事人
    鄭森富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07號原 告 鄭森富 被 告 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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