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裕
- 被上訴人
- DONG VAN QUYNH(同文瓊)
- 被上訴人
- NGUYEN THIEN TUAN(阮善俊)
- 被上訴人
- NONG DOANH TRAN(農營陳)
- 被上訴人
- PHAN VAN BINH(潘文平)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立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DONG VAN QUYNH(同文瓊)、NGUYEN THIENTUAN(阮善俊)、NONG DOANH TRAN(農營陳)與PHAN VAN BINH(潘文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