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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莊毓宸

上訴人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裕
被上訴人
DONG VAN QUYNH(同文瓊)
被上訴人
NGUYEN THIEN TUAN(阮善俊)
被上訴人
NONG DOANH TRAN(農營陳)
被上訴人
PHAN VAN BINH(潘文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立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DONG VAN QUYNH(同文瓊)、NGUYEN THIENTUAN(阮善俊)、NONG DOANH TRAN(農營陳)與PHAN VAN BINH(潘文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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