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 原告
- 林瀚堂
- 訴訟代理人
- 林倍志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棠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已依原告聲請查得被告王春田之戶籍,請閱卷確認是否為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王春田)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