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林瀚堂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棠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 已依原告聲請查得被告王春田之戶籍,請閱卷確認是否為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王春田)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