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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告
林瀚堂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棠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後,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已依原告聲請查得被告王春田之戶籍,請閱卷確認是否為原告所起訴之被告王春田)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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