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華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楊華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6日110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 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