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債 權 人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余立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 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 人僅補正裁判費500元,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