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4號
- 債權人
- 楊世瑋即世宏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余立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東太陽國際展覽館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僅補正裁判費500元,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