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5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523號
- 債權人
- 高世維
- 債權人
- 李月瑛
- 債務人
- 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世維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月瑛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參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