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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債權人
陳愛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

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對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之請求數量標的為何,請各自分別列出對其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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