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 債權人
- 陳愛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
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對債務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司之請求數量標的為何,請各自分別列出對其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