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沈冠宏、沈倖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 確認事實及理由之陳述「沈冠宏」擔任一般保證人是否正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