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沈冠宏、沈倖生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事實及理由之陳述「沈冠宏」擔任一般保證人是否正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