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債 權 人 林悅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國豐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4張支票發票人為「林國豐」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4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