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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94號

債權人
林悅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國豐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4張支票發票人為「林國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4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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