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16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國豐、張靜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