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7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84號
- 聲請人
- 劉峻豪
- 法定代理人
- 劉蓁諭
- 聲請人
- 林沁紋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峰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靜
- 聲請人
- 林振浩
- 聲請人
- 林振威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諭閔
- 聲請人
- 林佩靜
徐正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淑蘭不幸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又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鄭淑蘭於110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林佩靜、徐正中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女婿,聲請人劉峻豪、林沁紋、林振浩、林振威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等提出被繼承人鄭淑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劉文裕、劉蓁諭、劉志峰、劉瑞真、劉諭閔、劉諭璇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劉蓁諭、劉志峰、劉瑞真、劉諭閔、劉諭璇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劉文裕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劉文裕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劉峻豪、林沁紋、林振浩、林振威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聲請人林佩靜、徐正中係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女婿,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林佩靜、徐正中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亦應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