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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聲請人
綠常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事項:

(一)蓋有郵局郵戳之存證信函。

(二)收件人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件回執背面(即記載收件人已收取該信函之證明)

(三)副本收件人汪倩茹之收件回執正面及背面。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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