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36號聲 請 人 綠常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事項: (一)蓋有郵局郵戳之存證信函。 (二)收件人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件回執背面(即記載收件人已收取該信函之證明) (三)副本收件人汪倩茹之收件回執正面及背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