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綠常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事項:
(一)蓋有郵局郵戳之存證信函。
(二)收件人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件回執背面(即記載收件人已收取該信函之證明)
(三)副本收件人汪倩茹之收件回執正面及背面。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