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23號
- 聲請人
- 謝其燈
上列聲請人因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等爭議事件已提出民事再審之訴,嗣關於釋憲案已由司法院辦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號判決書、民事再審之訴書狀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38號等民事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0年12月14日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