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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公司室內裝修工程,然被告未盡其義務提出相關經主管機關核可裝修之文件、圖說供原告施工,反於108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停工,且阻撓原告進場取回自備之材料及施工工具,爰依工程承攬契約書、承攬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16條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物物品,並給付已施作工程部分之期中工程款、遲延付款之違約金、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係本於兩造間承攬契約而請求,惟被告就同一承攬契約法律關係,主張原告未依契約約定, 按設計施工圖說文件、估價單及施工範圍說明書規範確實施工,致生各項瑕疵,經被告要求原告停工、改善瑕疵,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乃通知原告解除系爭契約,並起訴請求原告返還已受領之工程款及賠償被告之損失,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判決後,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在案(下稱另案),並以該件主張之理由為本件抗辯理由。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尚須調查原告是否有依承攬契約施作、被告有無違反承攬契情事及解除契約有無理由,適與另案審理之訴訟標的相同,故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之判斷結果為據,本院因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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