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王俊明、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倪學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公司室內裝修工程,然被告未盡其義務提出相關經主管機關核可裝修之文件、圖說供原告施工,反於108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停工,且阻撓原告進場取回自備之材料及施工工具,爰依工程承攬契約書、承攬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216條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物物品,並給付已施作工程部分之期中工程款、遲延付款之違約金、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係本於兩造間承攬契約而請求,惟被告就同一承攬契約法律關係,主張原告未依契約約定, 按設計施工圖說文件、估價單及施工範圍說明書規範 確實施工,致生各項瑕疵,經被告要求原告停工、改善瑕疵,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乃通知原告解除系爭契約,並起訴請求原告返還已受領之工程款及賠償被告之損失,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判決後,案經上訴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審理在案(下稱另案),並以該件主張之理由為本件抗辯理由。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尚須調查原告是否有依承攬契約施作、被告有無違反承攬契情事及解除契約有無理由,適與另案審理之訴訟標的相同,故本件訴訟之主要爭點。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之判斷結果為據,本院因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