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斷結果為據,為免裁判兩歧,經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