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王俊明、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倪學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建上易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斷結果為據,為免裁判兩歧,經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