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連豐金屬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鍾進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連豐金屬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全即祥宏工程行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