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連豐金屬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進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全即祥宏工程行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全即祥宏工程行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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