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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連豐金屬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寶全即祥宏工程行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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