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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3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顏世傑

聲請人
姜月萍
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  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
│  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6月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
│  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②109年10月前無工作之生活經費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   │
├───────────────────────────┤
│「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
│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之繕本(前所提繕本缺少一份)。                      │
├───────────────────────────┤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8年6月迄今)內為下列行為 │
│: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受扶養親屬有無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8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
│  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⑤聲請人於宏願企業社工作內容?每月工作天數?是否為臨時│
│  人員?並說明每月工作天數偏低之原因?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聲請人現住何處?所有權人何人?是否需支付租金?      │
│②受扶養義務人現有無工作?如有,其收入?如在學亦應提出│
│  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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