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仁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懷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劉世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損害賠償事件電子掃描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取得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電子掃描檔。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卷(下稱本院卷)電子掃描全卷,且含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055、10577號全卷(下合稱偵卷),惟本院卻誤解聲請人係聲請紙本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民事 閱卷規則第22條規定,當事人得選擇以何種方式取得閱卷資料,非交由法院自行判斷交付閱卷之方式,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所定情形,否則法院即應按聲請交付閱卷卷宗之電子掃描檔。且司法院近年積極提倡卷證電子化,書記官一旦收到電子卷證閱卷之聲請,即應將紙本卷宗交付掃描室掃描,書記官再通知聲請人存取。聲請人陳明願納費用聲請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5號電子掃描全卷(含本院卷及偵卷),請本院盡速將紙本卷宗交付掃描室完成電子掃描,以利聲請人於聲請閱卷時間至本院存取電子掃描檔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 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亦有明文。然依上揭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範圍乃卷內文書,故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者,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非民事卷內文書自非當事人所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範圍。而依同法第6項 由司法院所訂定之民事閱卷規則,所得聲請閱卷者亦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則該閱卷規則第22條所定之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依該解釋自應僅限於民事卷內文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4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卷電子掃描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故准予聲請人預納費用後,由本院交付本院卷電子掃描卷。至聲請人聲請偵卷電子掃描卷部分,因偵卷為本院於109年12月31日向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借卷所得(見本院卷一第171頁),非本案 民事卷宗內之文書,本院無權以電子掃描方式複製上開偵卷給聲請人,聲請人援引前開規定聲請以電子掃描方式複製偵卷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本院為本件民事判決基礎之資料,如係引用上開偵卷內之證據,而成為主要論斷之依據,並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者,本院自會依法調查並將相關證據提示予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以保障當事人行使辯論權,避免造成訴訟上之突襲,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