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要派契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譿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雅慧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要派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