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張星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星五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萬70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