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 原告
    愛德康有限公司法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愛德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KIEU SON(中文名:阮喬山)、郭 大昇、尚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張廖萬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計4人,原告起訴僅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原告應於5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需附證物)3份到院,以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詩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