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愛德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KIEU SON(中文名:阮喬山)、郭 大昇、尚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張廖萬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計4人,原告起訴僅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原告應於5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需附證物)3份到院,以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