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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
愛德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KIEU SON(中文名:阮喬山)、郭大昇、尚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張廖萬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計4人,原告起訴僅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原告應於5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需附證物)3份到院,以供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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