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愛德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KIEU SON(中文名:阮喬山)、郭大昇、尚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張廖萬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計4人,原告起訴僅檢附起訴狀繕本1份,原告應於5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需附證物)3份到院,以供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