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篤興即和成機件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裕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登記負責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萬3,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