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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佳芳

原告
紀仁成
原告
紀仁松
原告
紀金章
原告
紀俊達
原告
紀俊源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紀仁生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被告
紀華泉
被告
紀信吉
被告
紀華輝
被告
紀華煌
被告
紀登淵
被告
張紀梅
被告
紀彩屏
被告
紀淑華
被告
紀世圃
被告
紀宜伶
被告
紀俊男
被告
紀明德
被告
林紀麗花
被告
紀麗芳
被告
紀麗禎
被告
紀麗菊
被告
紀麗美
被告
陳韋廷
被告
陳偉嘉
被告
陳彥竹
上二十人訴訟代理人
紀燕山
被告
紀志昌

紀志典

紀守燦

紀博文(即紀佑政之承受訴訟人)

紀凱分(即紀佑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確定,此據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68號事件全卷核閱無誤,則原告應即依首揭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裁判費查詢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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