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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莊秀玉
被上訴人
林艷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包括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64,095元,反訴部分為1,270,755元,合計1,83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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