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3號
- 上訴人
- 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玲、陳孟鈺間110年度訴字第1673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