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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原告
隆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之林
法定代理人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本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0萬3,2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30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