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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蓓

上訴人
呂浩禾
被上訴人
呂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3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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