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2號
- 上訴人
- 呂浩禾
- 被上訴人
- 呂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