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劉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向勃睿 凃福仁 被 告 天隆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林明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 之侵權行為事實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