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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訴訟代理人
向勃睿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被告
天隆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林明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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