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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 當事人
    李翔宇(原名:李翔羿)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康潔興業有限公司李幸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原 告 李翔宇(原名李翔羿) 被 告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霞 被 告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亨璟 被 告 康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靜慧 被 告 李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張清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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