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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原告
李翔宇(原名李翔羿)
被告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霞
被告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亨璟
被告
康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靜慧
被告
李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張清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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