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翔宇(原名:李翔羿)、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黃霞、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謝亨璟、康潔興業有限公司、石靜慧、李幸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原 告 李翔宇(原名李翔羿) 被 告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霞 被 告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亨璟 被 告 康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靜慧 被 告 李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張清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