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 原告
- 李翔宇(原名李翔羿)
- 被告
-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霞
- 被告
-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亨璟
- 被告
- 康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靜慧
- 被告
- 李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張清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