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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告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郭禹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通盈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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