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宣品建設有限公司、張琇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1號 原 告 宣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禹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通盈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通盈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