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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王素蓁
被上訴人
陳金財

陳聰國

陳素梅

陳世昌

陳志恆

陳志成

陳碧霞

陳淑惠

陳桂香

陳桂好

陳桂圓

陳國寶

張志榮

張志宗

張秀玉

張秀雲

張秀鳳

林志勇

林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964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範圍即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21日成果圖所示B、D部分合計138.52平方公尺=96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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