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 上訴人
- 王素蓁
- 被上訴人
- 陳金財
陳聰國
陳素梅
陳世昌
陳志恆
陳志成
陳碧霞
陳淑惠
陳桂香
陳桂好
陳桂圓
陳國寶
張志榮
張志宗
張秀玉
張秀雲
張秀鳳
林志勇
林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964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範圍即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21日成果圖所示B、D部分合計138.52平方公尺=96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