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彭政閔、陳雪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俐君 被 告 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政閔 被 告 陳雪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第11行關於「龍延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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