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6號
- 上訴人
- 楊宣明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楊同興
- 法定代理人
- 楊基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