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林秀菊
- 當事人林震宇、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上 訴 人 林震宇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凡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香實業有限公司即鳳西紅健康乳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在本院審理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等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6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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