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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金灶

上訴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17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在本院審理時一致不爭執之訴訟標的價額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8,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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