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9號
- 原告
- 劉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承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0年度訴字第2193號):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未據原告繳納,且所為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由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209號裁定駁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以供確認人別身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2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承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0年度訴字第2193號):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未據原告繳納,且所為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由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209號裁定駁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以供確認人別身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