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1號

請求裁判解任董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宗賢蔡嘉裕傅可晴

上訴人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判解任董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裁判解任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