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文義
上訴人與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5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與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5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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