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陳學德
- 當事人張文義、與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義 上訴人與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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