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義

上訴人與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5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